卫星通信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9692W1000107034001

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包括名称、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申请材料清单等要素。 组建卫星通信网需要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并在我国境内开展卫星通信业务的,适用本指南。 卫星通信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 军事系统卫星卫星通信网频率使用,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受理机构 无线电管理局 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申请接收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 邮编: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9790
办理方式 在线办理、现场办理、邮寄办理
办理时限 对于组建卫星通信网需要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过程中需要扣除的许可期限,按照本指南第十四条内容执行。
办公地址
和时间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结果送达 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或通过邮寄等方式领取相关证件。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申请卫星通信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五)符合空间无线电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综合考虑申请人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无线电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组建卫星通信网申请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原件,两份,需盖首页章和骑缝章):
(一)有合法可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相关材料;
(二)组建卫星通信网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包括拟使用的频率、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和卫星覆盖范围、使用地域、频率使用率预估;
(三)申请人基本情况说明及证照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及技能、管理措施等;
(四)拟开展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网络用途、服务对象以及建设计划等相关材料;
(五)组建卫星通信网的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网络拟使用的频率方案、覆盖区域、网络规模、网内主站和端站的典型特性参数、传输链路设计、干扰保护和控制、运行维护等措施;
(六)申请表及依法使用卫星通信网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组建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一)组建卫星通信网需要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并在我国境内开展卫星通信业务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二)对于使用卫星通信网无线电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无线电频率的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使用卫星通信网无线电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的频率使用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
不收费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号);
(四)《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五)《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
(六)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组建卫星通信网是否需要进行审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因此,组建卫星通信网需进行审批。
2.组建卫星通信网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3.组建卫星通信网如何收费?
答: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组建卫
星通信网涉及使用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