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行政许可 | ||
受理机构 | 无线电管理局 | 决定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申请接收 |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68009200/68009208/68209721,或现场咨询。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中心 | ||
办理方式 | 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在线办事-无线电和卫星通信-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办理,或现场办理。 | ||
办理时限 | 1.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技术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应当签发批准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公地址 和时间 |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通过的,将获得该事项的批准文件;审批结果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进行查询 | ||
结果送达 | 将行政许可结果以EMS邮寄方式送往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进行查询 |
办理条件 |
申请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在国内实效发射(例如为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 1、申请临时进口的设备具有合法的用途; 2、具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二)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在国内临时实效发射(例如技术交流、参展、体育比赛等)的: 1、申请临时进口的设备具有合法的用途; 2、具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3、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申请条件规定的,将不予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