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9692W1000107013000

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行政许可
受理机构 无线电管理局 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申请接收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68009200/68009208/68209721,或现场咨询。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方式 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在线办事-无线电和卫星通信-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办理,或现场办理。
办理时限 1.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技术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应当签发批准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公地址
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通过的,将获得该事项的批准文件;审批结果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进行查询
结果送达 将行政许可结果以EMS邮寄方式送往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进行查询

办理条件 申请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在国内实效发射(例如为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
1、申请临时进口的设备具有合法的用途;
2、具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二)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在国内临时实效发射(例如技术交流、参展、体育比赛等)的:
1、申请临时进口的设备具有合法的用途;
2、具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3、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申请条件规定的,将不予许可。

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口,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在国内实效发射的:
1、说明进口用途的有效公函;
2、《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申请表》;
3、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二)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在国内临时实效发射的:
1、说明进口用途的有效公函;
2、《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申请表》;
3、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详见流程图。
不收费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第672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1、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在国内实效发射的进关核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2、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在国内临时实效发射的进关核准,由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地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