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
申请使用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示:申请人在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前,应结合自身情况对申请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应符合的条件逐条对照,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并详细了解《条例》中规定的法律责任后,再行提出频率使用许可申请。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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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一)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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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许可首次申请
根据《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0号)第六条规定,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提交如下材料(申请材料参考模板详见附录2):
1.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备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首先在身份证明类型栏填写有效证件类型的相应代码(编码规则见下表),然后在号码栏逐位填写身份证明号码。其中,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频率使用许可,在申请表“身份证明类型”栏填写“S”,据实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并在“说明”栏中备注“永居证”。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证件材料。
代码 有效证件类型
S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新版、旧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J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T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W 外国公民护照
Q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3.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4.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
5.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6.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如开展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许可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
1. 延续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
备注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按照证件编码规则填写有效证件类型的相应代码,并在号码栏逐位填写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证件材料。
备注2:申请人基本情况如有变化,需提供申请人最新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申请主体如有改变,应按“首次申请”事项重新提交申请或按“频率使用权转让申请”事项提交申请。
2. 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3.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如开展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1.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事项变更的书面申请(含与变更事项直接相关的材料,如涉及重大变更,请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备注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按照证件编码规则填写有效证件类型的相应代码,并在号码栏逐位填写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证件材料。
备注2:申请主体如有改变,应按“首次申请”事项重新提交申请或按“频率使用权转让申请”事项提交申请。
2. 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3.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如开展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权转让申请
1. 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书面申请,以及转让申请人、受让人身份证明材料。
备注: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按照证件编码规则填写有效证件类型的相应代码,并在号码栏逐位填写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证件材料。
2. 双方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转让协议。
3. 受让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4. 受让人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5. 拟受让后的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
6. 受让人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7.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如开展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8.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件)原件。
(五)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许可注销申请
1.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注销书面申请。
2.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件)原件。(适用于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情形)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对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依法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二)规定的许可期限内,但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需要完成有关国内、国际频率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进行协调以及履行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二)规定的许可期限内。
备注1:国内频率协调包括但不限于与同邻频地面、空间无线电业务所用的其他国内无线电频率开展频率协调,实现与其频率兼容共存。
备注2:国际频率协调按照《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国际协调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8号)执行(完成国际频率协调的无线电台(站)应尽快开展国际申报)。
(一)频率使用期限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频率占用费。收费依据为《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0〕10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7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3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8〕6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等。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拟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件)所载事项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延续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四)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注销手续。
行政相对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第579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五)《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六)《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第761号);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号);
(九)《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国际协调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8号);
(十)《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0号);
(十一)《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 第56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62号)(以下简称《划分规定》)和相关频率规划文件;
(十三)《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无〔2017〕322号)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
1.凡是使用无线电频率都需要取得许可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以设置行政许可。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对无线电频谱的使用需要设定行政许可。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框架下各国关于频率管理的普遍做法以及我国的实践经验,以下无线电频率无需许可即可使用: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示例如下: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划分规定》划分给业余业务的频率,如3500-3900kHz频率;国家规划给公众对讲机使用的频率;在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上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所用的频率(非制式无线电台除外)。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示例如下: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附录中列明用于遇险和安全目的的通信频率。如121.5MHz航空应急频率,156.8MHz(CH16)、156.525MHz(CH70)遇险、安全和呼叫频率。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具体频率见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号公告。
(四)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豁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情形。
备注:如有无线电管制,应按无线电管制规定执行。
2.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需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
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即工业和信息化部,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实施主体;只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明确规定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见本指南第九条和附录1。
3.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有期限吗?
答: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10年,具体期限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上注明的时间。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若在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4.使用无线电频率是无偿的吗?
答: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