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9692W1000107028000

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包括名称、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申请材料清单等要素。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包括只申请空间无线电台执照,或同时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和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的,适用本指南。同时申请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空间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的,申请文件可合并。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许可。 空间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的涉外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军事系统空间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按照军队相关规定执行。
受理机构 无线电管理局 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申请接收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 邮编: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9790
办理方式 在线办理、现场办理、邮寄办理
办理时限 对于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过程中需要扣除的许可期限,按照本指南第十四条内容执行。
办公地址
和时间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空间无线电台执照》;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结果送达 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或通过邮寄等方式领取相关证件。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综合考虑申请人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无线电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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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原件,两份,需盖首页章和骑缝章):
(一)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书面申请,包括空间无线电台的名称、轨道位置、发射和接收特性参数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说明及证照材料,包括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必要设施、资金和管理措施等;
(三)有合法可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相关材料;
(四)拟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情况说明,包括项目背景和批复情况、卫星制造信息、所用卫星网络资料名称等,对于开展特定空间无线电业务的空间无线电台,还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等材料;
(五)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空间无线电台的发射、测控、入轨、在轨测试、离轨等相关计划说明,干扰规避、消除等保护措施、控制手段,运行维护和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以及拟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射频性能符合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且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自测报告等材料;
(六)申请表及依法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承诺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设置、使用卫星业余空间无线电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符合国家有关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各项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还应当按照卫星地球站相关管理规定同时提交设置、使用卫星测控站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包括只申请空间无线电台执照,或同时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和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二)对于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颁发空间无线电台执照;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执照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
不收费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号);
(四)《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6号);
(五)《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工信部无〔1999〕835号 )。
(六)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需要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2.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条件?
答: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3.空间无线电台批复使用的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