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许可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9692W1000107034002

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包括名称、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申请材料清单等要素。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的,适用本指南。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许可。 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许可的涉外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军事系统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按照军队相关规定执行。
受理机构 无线电管理局 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申请接收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 邮编: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9790
办理方式 在线办理、现场办理、邮寄办理
办理时限 对于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过程中需要扣除的许可期限,按照本指南第十四条内容执行。
办公地址
和时间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卫星地球站无线电台执照》;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结果送达 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或通过邮寄等方式领取相关证件。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相关卫星或卫星通信网的无线电频率已获得批准,且卫星地球站技术参数与相应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一致);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包含拟设置的地球站满足所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或者所属卫星通信网的技术要求、技术特性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要求);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六)设置、使用涉及国际协调的地球站,还应按照国际规则及我国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国际协调程序,开展必要的国际协调;设置、使用与卫星业余业务空间无线电台通信的地球站,按照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综合考虑申请人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无线电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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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原件,两份,需盖首页章和骑缝章):
(一)设置、使用地球站的书面申请,包括地球站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对应的空间无线电台信息等;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说明及证照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及技能、管理措施等;
(三)所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或者卫星通信网建网单位出具的入网凭证;
(四)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地球站的用途、名称、站址、服务区域、发射和接收特性参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证代码等(卫星通信网建网单位出具的入网凭证包含上述信息的可不提供);
(五)用于确认“有能够保证地球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的电磁环境评估报告(对于具有自测技术条件的,可以自测,否则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测试;拟设置、使用的卫星地球站没有固定站址,或者不要求电磁环境保护的,可以不提交本项材料);
(六)申请表及依法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的承诺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涉及国际协调的地球站,还应提交完成所需国际协调的材料,但经协调无法完成的,可以提交不向相关国家提出免受干扰保护要求、承担消除拟建地球站对相关国家产生实际有害干扰责任的承诺书;设置、使用与卫星业余业务空间无线电台通信的地球站,还应当提交证明符合国家有关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各项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无线电频率的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设置、使用空间卫星地球站需要完成的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所规定的程序,以及组织专家开展必要的电磁兼容分析等技术审查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许可审查期限内。
不收费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第579号)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号);
(五)《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
(六)《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
(七)《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管理办法》(工信部无〔2023〕28号)。
(八)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是否需要进行审批?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因此,除单收卫星地球站外,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需进行审批。
2.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3.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如何收费?
答: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都涉及使用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