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 |||
适用范围 | 本服务指南包括名称、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申请材料清单等要素。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的,适用本指南。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许可。 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许可的涉外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军事系统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按照军队相关规定执行。 | ||
受理机构 | 无线电管理局 | 决定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申请接收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 邮编: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9790 | ||
办理方式 | 在线办理、现场办理、邮寄办理 | ||
办理时限 | 对于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过程中需要扣除的许可期限,按照本指南第十四条内容执行。 | ||
办公地址 和时间 |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 | 予以许可的,颁发《卫星地球站无线电台执照》;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结果送达 | 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或通过邮寄等方式领取相关证件。 |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
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相关卫星或卫星通信网的无线电频率已获得批准,且卫星地球站技术参数与相应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一致);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包含拟设置的地球站满足所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或者所属卫星通信网的技术要求、技术特性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要求);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六)设置、使用涉及国际协调的地球站,还应按照国际规则及我国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国际协调程序,开展必要的国际协调;设置、使用与卫星业余业务空间无线电台通信的地球站,按照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工业和信息化部综合考虑申请人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无线电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