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 |||
适用范围 | 本服务指南包括名称、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申请材料清单等要素。 申请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或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并同时申请设置、使用相关空间无线电台的,适用本指南。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有关涉外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军事系统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按照军队相关规定执行。 | ||
受理机构 | 无线电管理局 | 决定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申请接收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 邮编: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9790 | ||
办理方式 | 在线办理、现场办理、邮寄办理 | ||
办理时限 | 对于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过程中需要扣除的许可期限,按照本指南第十四条内容执行。 | ||
办公地址 和时间 |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 | 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结果送达 | 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或通过邮寄等方式领取相关证件。 |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
申请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五)符合空间无线电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工业和信息化部综合考虑申请人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无线电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