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9692W1000107028000

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包括名称、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申请材料清单等要素。 申请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或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并同时申请设置、使用相关空间无线电台的,适用本指南。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有关涉外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军事系统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按照军队相关规定执行。
受理机构 无线电管理局 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申请接收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 邮编: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9790
办理方式 在线办理、现场办理、邮寄办理
办理时限 对于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过程中需要扣除的许可期限,按照本指南第十四条内容执行。
办公地址
和时间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结果送达 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或通过邮寄等方式领取相关证件。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申请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五)符合空间无线电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综合考虑申请人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无线电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申请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原件,两份,需盖首页章和骑缝章):
(一)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包括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名称、卫星轨道位置、卫星覆盖范围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说明及证照材料等,包括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必要设施、资金和管理措施等;
(三)拟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情况说明,包括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功能、用途、卫星覆盖范围、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四)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国内国际协调开展完成情况、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技术特性、频率使用方案和预期的频率使用率、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和计算、与相关系统间的干扰分析等;
(五)申请表及依法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使用卫星业余业务无线电频率的,还应当提交由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出具的频率协调确认函件;申请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用于电信业务经营的,还应当提交取得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一)申请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二)对于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的频率使用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
不收费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62号);
(六)《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无〔2017〕322号);
(七)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申请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需要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际电信联盟依照国际规则规划给我国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分配给使用单位。申请使用国际电信联盟非规划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应当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提出申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必要的国内协调,并依照国际规则开展国际申报、协调、登记工作。
2.申请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条件?
答: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五)符合空间无线电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批复使用的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