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
(一)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限公用电信网);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三)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四)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五)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六)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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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遇有如下情况,可不予接受企业的申请材料: (一)业务种类:不属于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范畴; (二)申请企业:未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建设公用电信网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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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申请国内干线传输网项目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含电子文档):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申请人传输网现状(包括路由图、上一年度传输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3、本年度传输网项目建设计划(含路由、距离、容量、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
4、本年度传输网建设路由图;
5、国内干线传输网三年滚动规划。
(二)企业申请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含电子文档):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项目申请报告。
此外,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内干线传输网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核准。地方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限于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审查通过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申请人按上述审查审批权限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2.申请核准的非涉密项目需同步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申报。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对其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签批的《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接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
3.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需要评估意见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4.评估费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对于涉及其它部门职能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3个工作日内,商请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5.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6.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正式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7.需要委托咨询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8.对于核准同意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三)延续、变更程序:
1、延期。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延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2、变更。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重要内容进行调整,或者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调整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项目单位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的是滚动规划还是规划中的项目?
答: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们推进以规划为依据,一揽子核准规划中当年的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项目,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做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