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 |||
适用范围 |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办理要求,从而便于申请人提前了解事项的办理流程等;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受理人参考; 本行政许可申请人为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运营企业、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企业 | ||
受理机构 | 规划司 | 决定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申请接收 | 企业将申请文件交换或送至我部 接收材料联系电话:010-68205119 | ||
办理方式 | 在线办理、现场办理、邮寄办理 | ||
办理时限 |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中技术方案、投资方案、项目内容等进行综合评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部分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 ||
办公地址 和时间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通过的,将获得该事项的批准文件;审批结果可通过行政许可结果公开系统(https://qgxxxwl.miit.gov.cn )进行查询 | ||
结果送达 | 将行政许可结果以EMS邮寄方式送往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可通过政许可结果公开系统(https://qgxxxwl.miit.gov.cn )进行查询 |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 (一)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运营企业; (二)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 (三)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企业。 上述企业投资建设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含国内跨省一级干线传输网、国际通信基础设施)以及限额以上的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项目须按本行政许可履行审查手续。 申请条件包括: (一)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限公用电信网); (二)国家法律法规; (三)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五)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六)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遇有如下情况,可不予接受企业的申请材料: (一)业务种类:不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范畴; (二)申请企业:未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建设公用电信网的企业。 |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