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9692W1000107008000

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适用范围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受理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申请接收 联系电话:010-68205388 网址:www.miit.gov.cn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办理方式 在线办理、现场办理、邮寄办理
办理时限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说明理由。生产许可有效期3年,企业应当在期满前90日内申请办理核准换证手续。
办公地址
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办公时间:周一-周五8:00-12:00 13:00-17:00(节假日除外)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结果送达 行政许可结果由申请人自取或邮寄至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产业技术标准和民爆行业发展规划;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主要负责人具有与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五)有健全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数量限制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无刑事处罚材料;
(七)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或告知承诺书。
(一)企业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填写正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其中,要求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填写不正确、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说明理由。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说明理由。生产许可有效期3年,企业应当在期满前90日内申请办理核准换证手续。
(三)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的,应当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的期限内。
(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类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变更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收回原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收费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二条;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