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9692W1000107017000

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适用范围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适用于申请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服务指南的生产单位
受理机构 安全生产司 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申请接收 电话:010-68205586 传真:010-66010908 网址:www.miit.gov.cn
办理方式 在线办理、现场办理、邮寄办理(EMS邮寄申请材料至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办理时限 自用户提交的申请事项被业务人员签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司局或下属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公地址
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通过的,将获得《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结果送达 将行政许可结果以EMS邮寄方式送往行政相对人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一)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三)符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规定。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禁止以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之外的用途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禁止在非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一)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申请;
(二)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名称、结构式、化学文摘社登记号;
(三)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量,一年内任何时间的最大储存量,年底时的储存量;
(四)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所需的前体化学品的名称和数量。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提交上述申请文件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批准后,并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不收费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六条:“国家严格监控第一类化学品的生产。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