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9692W1000107001000

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申请生产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受理机构 安全生产司 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申请接收 电话:010-68205586 传真:010-66010908 网址:www.miit.gov.cn
办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该事项的办理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一般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要求请参见该实施细则
办理时限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签发批准文件。
办公地址
和时间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通过的,将获得该事项的批准文件
结果送达 将行政许可结果以EMS邮寄方式送往行政相对人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土地管理等相关规定;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审批
(二)申请单位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三)申请单位厂区平面位置图
(四)产品工艺流程简图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应急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不涉及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说明文件及材料)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的申请单位需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审批》,并将上述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的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文件和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不收费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八条。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