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申请生产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
受理机构 | 安全生产司 | 决定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申请接收 | 电话:010-68205586 传真:010-66010908 网址:www.miit.gov.cn | ||
办理方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该事项的办理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一般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要求请参见该实施细则 | ||
办理时限 |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签发批准文件。 | ||
办公地址 和时间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通过的,将获得该事项的批准文件 | ||
结果送达 | 将行政许可结果以EMS邮寄方式送往行政相对人 |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土地管理等相关规定;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 |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