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9692W1000107018000

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适用范围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适用于申请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服务指南的单位
受理机构 安全生产司 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申请接收 联系方式:010-68205586 传真:010-66010908 网址:www.miit.gov.cn
办理方式 通过EMS邮寄或现场送达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办理时限 自用户提交的申请事项被业务人员签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司局或下属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公地址
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通过的,将获得该事项的批准文件
结果送达 将行政许可结果以EMS邮寄方式送往行政相对人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一)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三)符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规定。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禁止以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之外的用途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禁止改变使用目的。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一)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
(二)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名称、结构式、化学文摘社登记号;
(三)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数量和目的,一年内任何时间的最大储存量,年底时的储存量;
(四)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合法来源。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提交上述申请文件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指定的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不收费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