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办事信息 | |||
| 适用范围 |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适用于申请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服务指南的单位 | ||
| 受理机构 | 安全生产司 | 决定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申请接收 | 联系方式:010-68205586 传真:010-66010908 网址:www.miit.gov.cn | ||
| 办理方式 | 通过EMS邮寄或现场送达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 ||
| 办理时限 | 自用户提交的申请事项被业务人员签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司局或下属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 咨询途径 | 电话:010-68205586 | ||
| 监督投诉 渠道 |
投诉电话:12381;部长信箱:http://bzxx.miit.gov.cn/bzxx/appellate/main。 | ||
| 办公地址 和时间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 ||
| 结果信息 | |||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通过的,将获得该事项的批准文件 | ||
| 结果送达 | 将行政许可结果以EMS邮寄方式送往行政相对人 | ||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 办理条件 |
(一)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三)符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规定。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禁止以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之外的用途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禁止改变使用目的。 |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