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 |||
适用范围 |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办理要求,从而便于行政相对人提前了解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法定办结时限和所需的申请材料等;本服务指南适用于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对象和工作人员参考;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对象为申请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 | ||
受理机构 | 信息技术发展司 | 决定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申请接收 | 联系电话:010-68207910 接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 | ||
办理方式 | 在线办理、邮寄办理 |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四十五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四十五个工作日 | ||
办公地址 和时间 |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通过的,将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审批结果可通过结果查询页(https://ythzxfw.miit.gov.cn/resultQuery)进行查询 | ||
结果送达 | 将行政许可结果以EMS邮寄方式送往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可通过结果查询页(https://ythzxfw.miit.gov.cn/resultQuery)进行查询;准予许可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企业获取方式 |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 申请方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任何一条不符合则不予以许可: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