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9692W1000107029000

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办理要求,从而便于行政相对人提前了解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法定办结时限和所需的申请材料等;本服务指南适用于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对象和工作人员参考;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对象为申请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
受理机构 信息技术发展司 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申请接收 联系电话:010-68207910 接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
办理方式 在线办理、邮寄办理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四十五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四十五个工作日
办公地址
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通过的,将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审批结果可通过结果查询页(https://ythzxfw.miit.gov.cn/resultQuery)进行查询
结果送达 将行政许可结果以EMS邮寄方式送往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可通过结果查询页(https://ythzxfw.miit.gov.cn/resultQuery)进行查询;准予许可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企业获取方式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申请方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任何一条不符合则不予以许可: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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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具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三)人员证明(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出具单位:人力社保部门);
(四) 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有效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 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1.有关安全设备和认证系统在有效期内的经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认证和准予销售凭证复印件(包括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密钥管理系统、防火墙、入侵检测、密码机、安全网关、密码钥匙、杀毒软件、网络漏洞扫描系统等); 2.电子认证系统技术体系审查报告的复印件; 3.消防工程、防雷检测、核心屏蔽机房、运营机房经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公司章程复印件;
(七)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申请单位拟实施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九)申请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备注:1)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应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2)申请材料中申请表应为原件,其余申请材料为复印件,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单位应提供原件供执法人员查阅;3)本申请可采用全程邮寄方式办理,申请人无需到场。
1.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对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3.对与申请人有关事项书面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4.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不收费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在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中存在2处常见错误,具体如下:
(1)企业基本情况表中“注册情况项”单位类型、地址等内容与工商注册信息不一致,如营业执照上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但表中仅填写了“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概况表中“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与企业基本情况表中“股权结构”混淆,如公司有三个股东A有限公司、B有限公司和C(个人),“主要股东”应填写A有限公司的股东A1有限公司、A2有限公司和A3(个人)及其对A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以及B有限公司的股东B1有限公司、B2有限公司及其对B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但表中将持股比例填写为A有限公司和B有限公司对申请单位的持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