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 |||
适用范围 | 本事项适用于国有独资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 ||
受理机构 | 通信管理局 | 决定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申请接收 | 企业将申请文件交换或送至我部 ;咨询途径:在线咨询 | ||
办理方式 | 在线办理、现场办理、邮寄办理 | ||
办理时限 | 自用户提交的申请事项被业务人员签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专家评审时间不含在60日内。 | ||
办公地址 和时间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通过的,将获得该事项的批准文件 | ||
结果送达 | 将行政许可结果以EMS邮寄方式送往行政相对人 |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
一、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 (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海缆或者陆地光缆易于登陆或者入境的地点,并应当考虑网络的安全可靠及方便向国内网络延伸等因素; (三)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通信业务集中的中心城市; (四)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与境外接壤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并应当考虑该城市的未来发展,及与其接壤的境外地区之间通信业务量水平等因素。 二、撤销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提前30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要撤销的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现状以及撤消后处理措施。 三、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其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批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开工90日前将扩容调整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遇有如下情况,可不予接受企业的申请材料: 1.业务种类:不属于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范畴; 2.申请企业:不是国有独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