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设立审批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9692W1000107024000

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适用范围 本事项适用于国有独资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受理机构 通信管理局 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申请接收 企业将申请文件交换或送至我部 ;咨询途径:在线咨询
办理方式 在线办理、现场办理、邮寄办理
办理时限 自用户提交的申请事项被业务人员签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专家评审时间不含在60日内。
办公地址
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通过的,将获得该事项的批准文件
结果送达 将行政许可结果以EMS邮寄方式送往行政相对人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一、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
(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海缆或者陆地光缆易于登陆或者入境的地点,并应当考虑网络的安全可靠及方便向国内网络延伸等因素;
(三)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通信业务集中的中心城市;
(四)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与境外接壤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并应当考虑该城市的未来发展,及与其接壤的境外地区之间通信业务量水平等因素。
二、撤销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提前30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要撤销的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现状以及撤消后处理措施。
三、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其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批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开工90日前将扩容调整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遇有如下情况,可不予接受企业的申请材料:
1.业务种类:不属于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范畴;
2.申请企业:不是国有独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一)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报告(纸质版,1份,详见附件);
(二)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许可证或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三)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技术方案(纸质版,1份,详见附件)。
(一)受理
1.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即出具《材料接受单》,并着手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查验,同时视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相关部门没有提出否定意见的,5日内出具《受理告知书》并转入下一步审查环节。对相关部门未提出否定意见、但申请材料需要修改或补充的,5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对相关部门提出否定意见的,5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申请材料需要修改或补充的,申请单位可在修改或补充完成后重新提交。
(二)审查
1.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征求部规划司、网络安全管理局、当地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意见,同时委托专家进行方案评审(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局采用有关各方会商形式除外);
2.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议,组成专家评审组(其中安全领域专家1-2名),同时邀请相关部门列席参加。评审会议首先请申请单位介绍相关情况,并听取各方意见,然后由评审组专家依照《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设置审批评分表》(附后)进行打分,最后形成评审意见;
3.上述审查工作在60日内完成(专家评审时间不含在内)。
(三)批复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根据相关司局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起草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批复意见。其中若需申请单位对申请事项进行进一步补充说明的,待补充说明材料提交齐全后再起草批复意见。
不收费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通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2号)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互联网企业是否可以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
答:根据电信条例规定“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故互联网企业不具备申请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