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 |||
适用范围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 ||
受理机构 | 信息通信管理局 | 决定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申请接收 |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系统 | ||
办理方式 | 在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侧系统申请办理。 | ||
办理时限 |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 ||
办公地址 和时间 |
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公告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审批通过的,将发放备案号,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公共查询提供基本信息查询。 | ||
结果送达 | 行政许可结果通过邮件和短信方式通知主体负责人。 |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并注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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