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导电信企业制定的互联规程审批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9692W1000107037000

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适用范围 本事项适用于主导电信企业
受理机构 信息通信管理局 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申请接收 企业将申请文件交换或送至我部, 接收材料联系电话:010-68206132
办理方式 本核准事项采用公文受理方式,申请企业应将项目申请公文报我部。
办理时限 批复文件自加盖公章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办公地址
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通过的,将获得该事项的批准文件
结果送达 将行政许可结果以EMS邮寄方式送往行政相对人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申请者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应为国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二)应为主导电信企业。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遇有如下情况,可不予接受企业的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不属于主导电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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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间互联规程文件(互联双方的义务和职责、网间互联范围、互联点、网间互联建立的工作流程、网间互联后的网络运行管理、网间结算、网间互联争议处理、网间互联的暂停和终止等事项。)
审查批复意见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部文件形式起草,报部领导签署、加盖部公章后送达申请单位。
不收费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18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订)第七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互联点的数量、用于网间互联的交换机局址、非捆绑网络元素提供或出租的目录及费用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执行。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非主导电信企业是否制定的互联规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18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非主导电信企业间互联规程无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