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9692W1000107022000

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含工业互联网标识注册服务机构)设立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受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决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申请接收 1.审批受理窗口: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2.网上申请网站:https://ythzxfw.miit.gov.cn。
办理方式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此时间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另行计算)
办公地址
和时间
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公告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通过的,将发放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书;审批结果可通过行政许可结果公开系统(https://ythzxfw.miit.gov.cn)或https://domain.miit.gov.cn进行查询。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通知申报单位领取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书。

办理条件 拟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的,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境内设置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相应的域名解析系统;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五)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申请设立工业互联网标识注册服务机构的,需符合上述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无审批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拟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的,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书;
(二)对域名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系统及场所、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管理制度、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协议等;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
(四)证明申请单位信誉的材料。
所有纸质材料准备一式两份,可通过公文收发、窗口受理和邮寄等方式提交。
拟申请设立工业互联网标识注册服务机构的,需填写并提交本指南附件3,申请材料需符合上述要求。
1、申请单位需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提交相关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通知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正式书面申请材料,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通信管理局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予以批准的,颁发相应的许可文件;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不收费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41项:“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3项:“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
3.《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第九条:“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和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1、主管部门对域名从业机构申请的审查依据是什么?
答:电信管理机构(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行政许可法》和《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受理和审批域名从业机构(包括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资质申请。
2、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应符合哪些核心要求?
答: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要求,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应符合的核心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实体;
(二)域名注册管理系统、域名信息查询(WHOIS)系统、顶级域名解析系统、注册数据库、注册数据托管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申请主体具有对域名注册申请者进行实名核验的能力,承诺切实履行实名核验的职责,并提供保留字制度和清单,承诺对申请注册的域名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名称审核;
(四)承诺网络与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符合要求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违规域名处置机制,并承诺执行。
此外,为与国际域名体系保持衔接,申请主体应当首先从互联网域名地址分配机构(ICANN)取得运营资质,或者取得相关顶级域运行机构(具备ICANN资质)的运营授权。
3、申请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可以从何种途径进行咨询和申请?
答:申请主体可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中查阅相关申请的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等信息,下载申请表格样表等文件。申请主体可通过https://ythzxfw.miit.gov.cn进行用户注册,登录后可进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申请,并可向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进行咨询。
4、申请成为域名服务机构的流程是什么?
答:申请成为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流程的链接: https://ythzxfw.miit.gov.cn。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查。
5、目前哪些域名从业机构已经获批?其获批运营、维护和管理的顶级域都有哪些?
答:具体单位名称和许可服务范围信息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或域名行业管理信息公示平台https://domain.miit.gov.cn查询。
6、企业不清楚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答:如果只提供出售域名、DNS解析、交易过户、续费等服务,则企业应该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材料由企业所在地信管局审批,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信管局;如果除提供上述服务外,还负责管理和运维域名注册管理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则企业应该申请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材料由工信部审批。
7、如果向企业推销域名,企业不知如何是否应该购买?
答:原则上域名交易和投资属于商业行为,电信管理机构对此不进行干涉,由企业根据自身权益保护和商业价值等角度进行判断衡量,企业也可通过网络等途径查询相关知识。如果企业认为推销的域名影响到商标等正当权益,请将涉及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事由、时间等相关信息发送至domain@miit.gov.cn邮箱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