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事信息 | |||
适用范围 |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规定,“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具体审批(适用)范围包括: 1.国际公众电信号码中的国际、国内长途字冠和长途区号; 2.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 3.短号码、业务接入码; 4.移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H0); 5.智能网业务接入码+数据库标识码(K); 6.本地网号码中的局号; 7.运营商识别码,路由码,帧中继、ATM以及未来特殊业务如Voip的网号,其他国际公众电信号码等; 8.国内信令点编码; 9.国际信令点编码; 10.国际移动台识别码中的移动国家码+移动网络识别码; 11.国际公众数据网号码; 12.“*/#”号码;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可以对码号资源的管理和审批范围进行调整。 | ||
受理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处室 | 决定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使用的码号审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的码号审批,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申请接收 | 在线接收,申请人应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电信业务资源综合管理系统(https://nac.miit.gov.cn/#/notice/gxb)在线填写表单,提交申请。 | ||
办理方式 | 本审批事项采用电子政务方式,申请人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电信业务资源综合管理系统(https://nac.miit.gov.cn/#/notice/gxb)提交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公地址 和时间 |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1楼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 13:30-16:30。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 | 决定书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 | ||
结果送达 |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作出批准之日起10日内,对外公示批准结果并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 “颁发结果公示及领证通知”可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https://nac.miit.gov.cn/#/notice/gxb)查看。 |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办理条件 |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所确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根据所申请号码种类的不同,申请人应当分别具备下列资格: |
数量限制 | 在一定时期内,电信主管部门能够核配的码号资源总量受《电信网编号计划》所规划的各类码号资源总量限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根据新形势、新变化及时修订《电信网编号计划》,以满足电信行业发展和社会服务对电信网码号资源的需求。 |
禁止性要求 |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 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电信主管部门不受理码号申请: 1、码号申请人不具备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2、码号申请人提出的码号资源超出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范围的; 3、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的; 4、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受到电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5、申请人欠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的。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一年内受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1次的,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超过1次的,自第2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 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一年内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3次的,自第3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所受行政处罚超过3次的,自第4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 |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